国际贸易签约注意事项

一是合同内容应充分反映双方在协商中达成的一致意见,未写入合同的各种承诺可能在后续的交易履行中不会得到认可或导致纠纷发生。

二是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完整,避免出现相互矛盾、前后不一致的约定。

三是合同使用不同语言时,应明确各种不同语言版本合同的效力顺序。双方在确定合同最终内容时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四是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与惯例源于英美习惯法,基本思想与大陆法系有明显区别,内容重于形式,重视公允对等,双方意思一致既有约束力,且在英美法系中这种约束力具有优先效力,所以在合同商洽过程中应谨慎处理。同时,关键条款缺陷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对此也应重视。

五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属于私法,英美一些国家

合同主体条款: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及相关联系信息等。

合同标的条款:包括双方交易标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包装要求等。

价格条款:包括单价、总价款、计价货币等。

价款支付条款:包括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质量和检验条款:包括适用的质量标准、检验时间、检验方法、检验机构、质量保证期等。

标的交付条款:包括标的交付的时间以及地点和方式等。

运输和保险条款:包括标的运输和保险责任的承担等。

违约责任条款:包括迟延付款、质量瑕疵等的救济和责任承担等。

争议解决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包括合同适用的法律,发生纠纷时的争议解决方式、地点等。 根据交易的具体需要,双方还可以约定安装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生效条款及交易双方的具体联系方式等内容。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对方资质以及实际签约主体的基本信息,尤其是在交易方为集团公司或有多个关联企业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应针对签约主体的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实际管理机构等相关信息有所了解和分析,确认签约主体名称与注册信息一致,注意中外当事人在合同签署或盖章上的差异。在签署农产品食品合同时,应注意出口方及工厂是否符合我国海关有关市场准入规定。

签约主体的联系方式应清晰具体。为便于合同履行和保障交易安全,交易双方应在合同中指定专门的联系人员、明确双方联系文件送达的具体地址、电话和电邮等其他联系信息,并对联系信息的变更通知提出明确要求。

在国际贸易中,就同一标的,进口国和出口国的质量标准往往存在差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标的适用的质量标准,尤其要关注进口国对合同标的的特殊要求,包括涉及动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避免因不符合进口国强制性质量要求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当选择中国的质量标准时,还要注意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区别。对于需要凭样品成交的合同,还应注意封存并妥善保管样品,以作为验收货物的最终依据。

检验或验收是确认合同标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必经程序,检验时间不同、检验机构不同对合同标的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的结论就可能不同。所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检验或验收条款,具体内容视标的物情况而有所区分,可包括检验时间、检验方法、检验机构、双方在检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检验结果的通知等。

买卖双方应按合同检验条款的约定及时组织对合同标的的检验或验收,以确定合同标的是否质量相符。当发生质量问题,而合同未就检验作出约定时,双方应尽快协商确定检验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各方应及时委托相关专业领域内、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 电汇

电汇手续简便、收汇快捷等特点,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在与出口工厂签约合同中电汇应用尤其广泛。为有效控制交易双方在货款收付方面的风险,双方可根据合同履行的进程,结合合同标的的性质、价格条款、质量和检验条款等,确定合同签订、货物装运、货物接收及货物验收等不同时间节点的付款比例。选择电汇方式应特别关注双方实际交单过程中的可能出现的风险,与贸易商交易时要特别注意规避风险,防止财货两空。如有可能,应选择通过银行交单等第三方监管方式。

2. 信用证

买卖双方如选用信用证方式支付,采购商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如期开立信用证,否则对方有权推迟交货,并将由采购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推迟交货可能带来的损失。如开立信用证有困难,需要更改开证时间等,采购商应及时和对方进行协商解决。

单证相符是卖方获得信用证支付的前提条件,卖方应严格按信用证要求提供提单等单据,避免倒签提单或单据造假。如果因为装船时间的迟延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等单据,卖方应及时和对方联系,修改信用证要求。同时,单证相符也是银行议付的唯一条件,买方应如发现存在倒签提单、单据造假等情形,要及时通知银行或采取必要手段止付,以免单证不符给自己造成损失。

目前中国大陆的银行对于保函及备用信用证作为主要付款方式还有限制,基本不具备可操作性。

很多国家要求卖方收到买方付款工具后才能出具保函,这类保函对于卖方实际履约与否的意义不大。

根据UCP 600的解释,请求银行开具非激活信用证(non-operative LC)不具备可操作性,应予拒绝。

跟单信用证一旦开立即独立于买卖合同和运输合同,如对方提出将信用证与上述合同捆绑的做法,例如规定信用证付款在港付款或者到港付款,或者强制规定银行付款时间,原则上应予拒绝。

部分国外卖家要求在信用证中提出confirmed 字样,除非双方一致同意信用证保兑,否则此种描述属于缺乏常识,对此要求应拒绝或忽视。

可转让信用证如遇不良卖方可导致汇款漫长,即使接受可转让信用证,也应对第二受益人的名称、地址、国家有所规定。

保函与信用证付款对违约责任的认定有根本区别,在法律责任上,保函比信用证对卖方更有利。

3. 单据问题

尽管国际贸易是货物的买卖,但在结算过程中却是单据的流通与买卖,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单据的重要尤其突出,签约时对单据的约定要清晰、准确。

合同中对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原产地证明等单据的内容、正副本数量的约定要符合实际业务操作,不可想当然。

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得到了广泛使用,不同的术语不仅涉及到买卖双方在运输、保险、价格方面的权利义务,可能也会对合同标的的质量、验收等产生影响。买卖双方可在了解国际商会公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合的术语。如果不希望术语的使用影响到合同标的的质量或验收,应就质量或验收问题作出明确的特别约定。

CIF术语下,卖方责任止于货交承运人。有些卖方为节约费用,可能仅投保基本险,买方要注意投保内容是否涵盖可能的风险。境外小保险公司可能出现理赔困难或者周期过长,买方应予以注意。

FOB术语下,如果班轮较少或者租船紧张时期,买方可能出现无法订舱或不派船的情况,给卖方带来 一定风险。

CFR,FOB术语下,卖方要及时提供装运通知,买方及时投保。

EXW工厂交货要充分考虑从工厂到海港环节的风险,特别是进口商对此要尤其关注。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发生时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违约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没有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时守约方则需根据所适用法律的要求证明相关损失的存在。由于违约责任条款事关双方切身利益,买卖双方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违约责任条款,一方面避免约定不全面,只约定一方违约责任而忽略另一方的情况,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违约责任的合理性,避免违约金或违约赔偿过高的情况。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涉及合同签订主体资格的问题仍应适用参展商或采购商注册登记地法律。双方可选择自己熟悉或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避免选择陌生的第三国法律,增加后续合同履行及争议解决的成本。

中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缔约国,如买卖双方营业地亦处于CISG缔约国内则CISG自动适用于买卖双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CISG的适用。在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CISG仍会优先适用,中国法律只有在CISG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等,才予以适用。CISG的基本法律原则源于英美法系自然法思想,与中国及众多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区别,不能简单套用国内的法律实践。

CISG虽然源于英美两国的数百年的贸易实践,但不等于这些公约自动适用于英美法律。贸易法在美国属于州的私法领域,法律实施在各州情况不同,对此应预留意。

在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方式有利于交易风险的控制和实现双方对未来的预期,买卖双方可在综合考虑时间成本、纠纷解决费用、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以及不同国家不同法域差异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比较常见的约定是发生争议时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在有强制执行力的诉讼或者仲裁中选择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为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推动纠纷的快速解决,买卖双方应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书面证据材料的留存,包括双方往来的函件、会议形成的纪要、传真或电子邮件等。 

一般而言,当事人如选择了仲裁方式解决相互之间的争议,则不可以再将争议提交诉讼解决。相比于诉讼,仲裁是更多使用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式。仲裁的优势主要在于:第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第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裁决的境外可执行性。仲裁裁决可以通过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世界上159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与执行。中国已于1987年加入该公约。第四,保密性。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商业信誉。

一旦约定,则仲裁大于法律,因此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可随意。

仲裁地选择应原则上避免买卖双方任一方所在地国家,以减少道德风险。优先考虑新加坡、香港、伦敦等仲裁地。

本文内容参考了中国进口博览会官网相关文章内容,不敢掠美,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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