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 | 非转基因大豆(食品加工) |
| 规格: |
干基蛋白≥39% g/L ,水分≤14%,杂质≤2% ,过2.0长孔筛净粮食 |
| 产地: | 俄罗斯 |
| 数量及交付方式: |
铁路:6000吨/批次,每月2-4批次,绥芬河口岸发货,可到全国主要铁路车站。 海运:1万、3万、5万吨/批次,每月一批,海参崴港发货,到中国北方港口。 |
| 付款方式: | 20%预付(国企卖家) |
| 包装规格: | 铁路:吨袋;海运:散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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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及结算依据: |
重量:以卸货港码头入库重量准并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质量:以发运港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证书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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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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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部货值20%金额的履约保证金。货物报关放行后,买卖双方按本合同规定结算并确认全额货值,买方在货物放行3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额货款。收到全额货款后,卖方开具发票和“货权转让证明”,买方凭此证明提货。 如果买方未能按期支付货款,逾期30天内,买方须按照年化10%向卖方支付利息;逾期超过30天,卖方有权将货物转卖,由此产生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买方承担。 在未收到全额货款前,货物货权归卖方所有;收款后,卖方出具“货权转让证明”,证明货物货权转让给买方。在收到“货权转让证明”前,买方无权办理提货出库手续;货权转让后,卖方不承担任何货损责任、相关费用及一切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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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责任: |
应该具备大豆进口相关资质(大豆仓容除外),提前办理海关要求的相关进口手续,如因卖方原因导致货物无法按期卸货、通关,一切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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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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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大豆进口仓容并配合卖方办理海关要求的相关进口手续,如因大豆仓容原因导致货物无法按期卸货、通关,一切相关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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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及付款 |
产品价格以甲、乙双方签订的阶段性采购协议为准。 货物以吨袋作为进口俄罗斯大豆的包装标准,采购数量以收货数量按甲、乙双方约定每批采购的数量为依据,具体大豆数量应以实际到货量为准。 价款根据国内市场价格为主;允许分批供货,每一批供货的数量、单价、金额和交货时间在阶段性采购协议中具体标明。 货物在绥芬河海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质量标准达到乙方要求后按货物进口海关关单吨数的100%货款当日支付给甲方。 甲方开具的发票不得随货同行,应将发票单独邮寄给乙方,发票交付给乙方前,若有遗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发票邮寄地址乙方以微信、电话等方式告知甲方随后并进行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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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及结算依据: |
验收方法:以货物入境采样化验检测结果为准。 验收地点:货物进口的中国海关检验检疫局。 交货地点:东宁口岸交货。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完成交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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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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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2日内,乙方向甲方预付合同金额20%的货款/开具100%全额可转让国内信用证,货物到达绥芬河口岸后,经双方化验货物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后乙方以现汇方式付清剩余货款(信用证按照解付条件执行解付),甲方承担货物交付前的一切费用。交付后,由乙方承担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货物所有权在交付后归乙方所有。 乙方签收后视为甲方完成交付。 东宁进口报关单上消费使用单位为:终端下游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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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责任: |
应该具备大豆进口相关资质(大豆仓容除外),提前办理海关要求的相关进口手续,如因卖方原因导致货物无法按期卸货、通关,一切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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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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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大豆进口仓容并配合卖方办理海关要求的相关进口手续,如因大豆仓容原因导致货物无法按期卸货、通关,一切相关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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