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1年3月
日期:2020年12月
类型 | 种类 | 已准入国家或地区 |
籽实类粮食油籽 | 大豆 | 加拿大、乌拉圭、俄罗斯、乌克兰、埃塞俄比亚、哈萨克斯坦、美国、巴西、阿根廷、玻利维亚、贝宁、坦桑尼亚 |
油菜籽 | 加拿大、澳大利亚、蒙古、俄罗斯 | |
小麦 | 澳大利亚、加拿大、哈萨克斯坦、匈牙利、塞尔维亚、蒙古、俄罗斯、法国、英国、美国、立陶宛 | |
玉米 | 泰国、老挝、阿根廷、俄罗斯、乌克兰、保加利亚、巴西、柬埔寨、南非、匈牙利、美国、秘鲁(限大玉米)、哈萨克斯坦、墨西哥、乌拉圭、塞尔维亚 | |
大麦 | 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阿根廷、蒙古、乌克兰、芬兰、乌拉圭、英国、法国、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美国 | |
稻谷 | 俄罗斯 | |
饲用高粱 | 阿根廷、缅甸、美国、澳大利亚、尼日利亚、墨西哥 | |
饲用豌豆 | 比利时、波兰、法国、荷兰、匈牙利、英国、缅甸、日本、印度、越南、南非、马拉维、阿根廷、加拿大、美国、新西兰 | |
饲用燕麦 | 俄罗斯、芬兰、美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英国 | |
块茎类粮食 | 木薯干(片) | 柬埔寨、老挝、坦桑尼亚、加纳、马达加斯加、尼日利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 |
马铃薯 | 美国 | |
甘薯 | 老挝 | |
植物源饲料原料(粕渣麸糠类) | 豆粕 | 韩国(发酵豆粕)、中国台湾(发酵膨化豆粕)、俄罗斯(粕/饼)、阿根廷 |
菜籽粕 | 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阿联酋、日本、埃塞俄比亚、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俄罗斯(粕/饼)、乌克兰(粕/饼) | |
玉米酒糟粕 | 美国、保加利亚 | |
葵花籽粕 | 乌克兰、保加利亚、俄罗斯(粕/饼) | |
花生粕 | 苏丹 | |
甜菜粕 | 乌克兰、美国、埃及、俄罗斯、白俄罗斯、德国、塞尔维亚 | |
米糠粕(饼) | 泰国 | |
棕榈仁粕 | 泰国(粕/饼)、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 | |
棕榈脂肪粉 | 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 | |
棉籽粕 | 坦桑尼亚(粕/壳)、巴西 | |
椰子粕 | 印度尼西亚、菲律宾 | |
辣椒粕 | 印度 | |
橄榄粕 | 西班牙 | |
扁桃壳颗粒 | 美国 | |
米糠 | 越南、美国、西班牙 | |
麦麸 | 哈萨克斯坦、蒙古、法国、塞尔维亚、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 | |
木薯渣 | 老挝、柬埔寨、泰国 | |
饲用小麦粉 | 哈萨克斯坦 | |
饲用大麦粉 | 哈萨克斯坦 | |
其他产品(深加工) | 丹麦(大豆蛋白)、美国(过瘤蛋白)、英国(棕榈油)、法国(棕榈油) | |
饲草 | 苜蓿草 | 保加利亚、罗马尼亚、西班牙(包括颗粒)、哈萨克斯坦(包括颗粒)、苏丹、阿根廷、加拿大、美国、南非、意大利(包括颗粒) |
苜蓿干草块和颗粒 | 美国 | |
燕麦草 | 澳大利亚 | |
梯牧草 | 加拿大、美国 | |
天然饲草 | 蒙古、立陶宛(青贮饲料) | |
其他 | 凉粉草 | 越南 |
一、通关前准备
(一)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海关总署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目前,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名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
http://dzs.customs.gov.cn/dzs/2595646/index.html
“政策法规——企业信息”栏目。
(二)检疫准入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首次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该种粮食种植及储运过程中发生有害生物的种类、为害程度及防控情况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技术资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进口企业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
准入名单见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
http://dzs.customs.gov.cn/dzs/2595646/index.html
“政策法规——企业信息”栏目。
(三)检疫许可
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进境粮食货主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通过登陆“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并在动植物检疫模块选择“进出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项目,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报关单申报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要求向海关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检疫许可证》;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3)原产地证(由进境粮食原产国出具);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仅限于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
(5)熏蒸证书(仅限于经熏蒸处理的);
(6)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贸易凭证【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无纸化方式申报时,进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海关审核时如有需要,再行提交】;
(7)其他规定的单证,如美国小麦的TCK检验证书等。
三、便利措施
(一)自主选择靠泊检疫或锚地检疫
对进口玉米、大豆、高粱、大麦等进口粮食商品,青岛海关支持企业自主选择靠泊检疫或锚地检疫,企业可向隶属海关申请办理相应检疫手续。
(二)支持“附条件提离”
附条件提离是指,经海关检疫合格的进口粮食,在口岸完成取样后可提离运往指定加工厂或定点储备库封存,待所有实验室检测项目完成后可以加工使用,目前,进口玉米、大豆、高粱、大麦等商品均适用附条件提离。如选择附条件提离,企业在单一窗口报关时需在“两段准入申请”中勾选“附条件提离”。
(三)开通通关热线与绿色通道
青岛海关设立粮食进口绿色通道和专门受理窗口,对需经单证审核、验估、布控查验的进口粮食优先安排,加快口岸验放。
目前,青岛海关进口粮食相关问题欢迎拨打12360海关热线进行咨询。此外,青岛关区黄岛、烟台、青岛大港、董家口港、日照、龙口等主要粮食进境地海关均设立本口岸进口粮食通关热线为企业提供通关“一对一”政策解答。
海关名称 | 电话 |
黄岛海关 | 0532-86987789 |
烟台海关 | 0535-3061017 |
青岛大港海关 | 0532-58653127 |
董家口港海关 | 0532-82956218 |
日照海关 | 0633-3317120 |
龙口海关 | 0535-88090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