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价号单位 基价1单位基价2
1元/吨 9.50元/轴公里0.525
2元/吨 12.80元/吨公里0.086
3元/吨 16.30元/吨公里0.091
4元/吨 18.60元/吨公里0.098
5元/吨 26.00元/吨公里0.103
6元/吨 20.00元/吨公里0.138
机械冷藏车     
运费计算办法: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基价 1+基价 2×运价公里

提单知识及相关问题

提单(Bill of Lading )(简称BL)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提单说明了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如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就是货物的主人,因此提单是各项货运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

一、提单的定义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都没有给提单下定义。而《汉堡规则》鉴于提单在国际贸易和运输中所起的作用概括成提单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借鉴了这个定义。它概括了提单的本质属性,即证明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已装船,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

二、提单的性质

1.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

一般说来,货物装船后才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但是在实际业务中,货物装船后,根据负有监督装货责任的船上大副签发的大副收据;而海上集装箱运输是由港站签发的场站收据正本,作为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提单是根据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而来,记载了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的内容,所以提单也具有了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的作用。虽然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原始收据,但它们仅作为船务单证或称为运输单证;而托运人最终所要取得的不是船务单证,而是能够用于结汇、收货人凭以提取货物和商业流通的提单。因此,提单既属船务(或运输)单证,又属商务(业)单证。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由于国际贸易中习惯地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时间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实际操作中,托运人取得已装船提单,即可到银行结汇而获得货款。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必要的。

2.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

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首先是由托运人持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代)处订舱,可称谓“要约”。如果承运人可以满足托运人的要求,接受订舱,确定船名、航次、提单号,并在装货单上签章,可谓“承诺”,即认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承、托双方就是根据此约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如果发生争议,当然也应以这种约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而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或者说提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但是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没有规定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提单背面的条款却规定了,而且法律上承认是解决班轮货物运输争议的依据。但按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完全具备经济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面拟定的,甚至提单签发,托运人根本没有看,就去银行结汇。实践中,更有甚者,从事国际贸易业务多年,而不了解提单究竟有哪些条款,作了哪些规定。所以,承运人签发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订立的证明,如果承、托双方除提单外并无其他协议或合同,那么提单就是订有提单上条款的合同的证明。如果托运人与承运人订有运输合同,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为依据;但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却按提单条款办理,此时提单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规定确定。”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根据提单的定义,承运人要按提单的规定凭提单交货,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提单持有人,不论是谁,只要他能递交提单,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他不会过问其提单来自何方,甚至不会追究如何合法持有提单。所以,提单的持有人就是物权的所有人,充分体现出提单是一张物权凭证,除法律有规定外,提单可以转让和抵押。为了加速商品流转和便利资金筹措的需要,国际贸易中出现了“单证买卖”。单证持有人只要将代表一定财产或资产的单证转让给他人,就意味着该财产或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让与人便可及时获得价款,以加速资金周转。提单既然是物权凭证,为适应上述的需要,除不可转让的提单外,经背书就可以买卖转让,这在国际贸易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提单的转让是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一是提单的转让必须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才有效,如果承运人凭一份提单正本交付了货物,其余的几份也就失去了效力,提单则不能再行转让;二是提单持有人必须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的一定时间内,与承运人洽办提货手续;三是由于货物过期不提,即视为无主,承运人可对不能交付的货物行使处分权,从而限制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效力。

提单除上述的性质与作用外,在业务联系、费用结算、对外索赔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

三、提单的作用

提单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货款。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 另外,提单还可作为收取运费的证明,以及在运输过程中起到办理货物的装卸、发运和交付等方面的作用。

四、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种类

提单从不同角度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分类 

已装提单(On Board BL or Shipping BL),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的特点是提单上面有载货船舶名称和装货日期。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收到托运人的货物待装船其间,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上面没有装船日期,也无载货的具体船名。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必须是已装船提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

(2)根据货物表面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类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入在签发提单时末加上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之后,在提单上加注了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货物存在缺陷或包装破损的提单。例如在提单上批注:铁条松失”“包装不固”“×件损坏等。但须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经批注的提单即为不清洁提单。国际航运公会于1951年规定下列三种内容的批注不能视为不清洁:第一,没有说明货物或包装不能令人满意,只是批注“旧包装”“旧箱”“旧捅”等等;第二,强调承运人对于货物或包装性质所引起的风险不负责任;第三,否认承运人知悉货物内容、重量、容积、质量或技术规格。这三项内容已被大多数国家和船运组织所接受。在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通常不接受不清洁提单。当装船发生货损或包装不良时,托运人经常要求承运人不在提单上加批注,而由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也称“赔偿保证书”(Letter of Indemnity),向承运人保证如因货物破残短损以及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托运人负责。承运人则给予签发提单,以便卖方在信用证下顺利结汇。对于这种保函,有些国家法律和判例并未承认,如美国法律认为这是一种欺骗行为,所以使用保函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根据收货入抬头分类 

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它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具体写明了收货人的名称。由于这种提单只能由提单内指定的收货入提货,不能转让,记名提单虽避免了提单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使货物始终控制在货主手中,但也失去其代表货物转让流通的便利。同时,银行也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作为议付的证件。由于这些原因,记名提单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很少使用,一般只有在运送价值较高的货物、展览品及援外物资时方才使用。 

不记名提单(Open BL),又称空白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明具体的收货人或指示人的名称而留空的提单。不记名提单的转让不须经任何背书手续,提单持有人仅凭提单交付即可提货。这种提单的转让或提货手续比较简便,但一旦遗失或被盗,货物也容易被人提走,即使货物末被提走,提单被转让到了第三者手里,也会引起纠纷。因此,这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很少应用。 

指示提单(Order BL),是在提单收货人栏中填凭指示”(To order )。有的信用证要求填凭某某人的指示或凭发货人指示,也属于指示提单。

(4)按运输过程中是否转船分类 

直达提单(Direct BL),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而直接驶达目的港卸货,按照这种条件所签发的提单,称为直达提单或直运提单。直达提单内仅列有装运港和目的港之名,而无中途转船在某港转船等批语。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如规定货物不准转船,卖方就必须取得承运人签发的直达提单,银行才接受办理议付货款。

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船舶从装运港装货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在中途的港口换船把货物转往目的港。凡按此条件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转船提单内一般注有“在××港转船”字样。 由于货物在中途港转船,对进口人来讲,不仅会增加货物受损或其他风险,而且还因为等候换装船延误到货时间。所以买方通常争取直达运输,并在信用证内明确规定不许转船。但碍于运输的条件所限,有时转船也许会使货物更快驶达目的港。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约定也可以使用转船提单。 联运提单,须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如海陆、海河、海空等)联合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并交纳全程运费之后,由第一程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并能凭以在目的港提取货物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采用这种提单时,如同采用转船提单一样,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转换交通工具和交换工作,均由第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向下段航程承运人办理,托运人不须自己办理。 联运提单和转船提单虽然包括全程运输,但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一般都在提单条款中规定:只担负货物在他负责运输的一段航程内所发生的损失责任,货物从他所有的运输工具卸下后,他的责任即告终止。

(5)按提单内容的繁简分类 

全式提单,亦称繁式提单,它是指通常应用的,既有正面内容又在提单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入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

 略式提单,亦称简式提单,它是仅保留全式提单正面的必要项目,如船名、货名、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装运港、目的港、托运人名称等记载,而略去提单背面全部条款的提单。 

略式提单又可分为租船项下的略式提单及班轮项下的略式提单。 租船项下的略式提单,应用于租船项下的货物运输,提单内注有根据某月某日签订的租船合同开立等字样。由于这种提 单受到租船合同的约束,它本身不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文件,因此银行一般都不愿意凭这种提单办理议付。 班轮项下的略式提单,一般是为了简化提单的制各工作,而采用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都印有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事项,均按本公司全式提单的正面、背面的铅印,手写印章和打字等书面的条款和例外条款办理。·该全式提单存本公司、分支机构或代理人处,可供托运人随时查阅等内容。根据国际银行业务的惯例,这种略式提单可凭以向银行办理议付。

(6)多式联运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是近年来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为了适应成组化运输,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广泛发展的需要,而采用的一种新的运输单据。根据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这种联运单据是在使用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情况下。由一种叫做多式联运经营人所签发的证明货物已由他接管,他将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的一种单据。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中联运提单虽然都是使用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但是两种单据却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在它们所适用的运输方面,多式联运单据既可适用于海运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多式联运(如海陆、海空等),也可适用于不仅包括海运,而由其他不同运输方式所组成的多式联运(如陆空);而联运提单则不同,它只适用于海运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其次,这两种单据的签发人所承担的责任方面也有不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联运中的各程运输,都是以承运人的身份对托运人负责,亦即在整个联合运输过程中,货物无论在任何地方发生属于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灭失和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均须直接负责。而联运提单则不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一般都在提单内表明,他仅对第一程运输负承运人的责任,当货物从第一程运输工具转装到第二程运输工具后,他即处于发货人的代理人的地位,并不代表第二程承运人向发货人负责。 在国外,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批准并领得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业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自己承担联运中的一部分运输,也可以自己不承担任何运输,全程运输均安排他人承担。 在目前国际航运业务中有经营集装箱船的垄断组织,也制定有一种称为联合运输提单的单据,这些单据有的同前面的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性质相同。

(7)其他分类

 

过期提单,是指卖方向当地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相距太久,以致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预计收货人不能在船到达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单。此外,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向银行提交的提单也届过期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提单,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该信用证下结汇。装船日期的确定,主要是通过提单的签发日期证明的。提单日期不仅对买卖双方都有着重要作用,而且银行向收货人提供垫款和向发货人转账、对海关办理延长进口许可证、对海上货物保险契约的生效等都有密切关系。因此,提单的签发日期必须依据接受货物记录和已装船的大副收据来签发。在出口业务中,有时在信用证即将到期或不能按期装船时,为了不影响结汇,托运人只好采用倒签提单。当然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实践,错填提单,是一种欺骗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应尽量避免使用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又称无货提单,是指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日期和议付日期已到,货物因故而未能及时装船,但已被承运人接管,或已经开装而未装毕,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同属一种性质,一般都是出口公司出于无奈和应急时而采用的办法,为了防止意外,最好避免使用这两种提单。

 

五、提单的内容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又是可以转让物权的证件,因此提单的内容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等多方面关系人的权益和责任。提单的内容一般有正反两面。

正面的内容主要包括:船名、装运港、目的港、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如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被通知人名称、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或体积、运费、提单正本份数、提单签发日期、承运人或船长签字。

提单的反面是印就的具体运输条款,对有关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索赔与诉讼等问题均有详细的规定。如果采用《1978年联合国海洋运输公约》,在承运人的责任方面主要表明:承运人的负责期限是从托运人把货物交给他掌管开始,到他把货物交给收货人时终止。包括在装运港、运输途中和目的港凡属他掌管货物的期间,发生货物灭失、损坏以及由于延迟交货所造成损失赔偿责任。在托运人的责任方面,主要反映由于托运入或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自负。托运人应在危险货物上制作危险标志或标签,并将货物的危险性质及在必要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告诉承运人等。在索赔与诉讼方面,主要表明收货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异议索赔,必须在收到货物后的次一工作日,以书面通知承运人(如灭失或损坏不是表面的,应在货物交付之日起15日内),收货人对有关货物损害赔偿提出诉讼或提请仲裁,必须在交货之日起两年内进行,原告有权在被告所在地或契约订立地或装运港、目的港或合同订明的地点,选定起诉法院提出诉讼等。也有的提单全部条款均在正面。

六、提单主要条款及释义

(一)提单正面内容

目前,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虽然格式不完全相同,但其内容大同小异。现介绍如下:

1.必要记载事项: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mark 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 weight or quantity and a statement if applicable as to the dangerous nature of the goods);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Name and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carrier);

3)船舶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

4)托运人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per);

5)收货人的名称(Name of the consignee);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Port of loading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 were taken over by the carrier at the port of loading);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Place where the goods were taken over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in case of a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Date and place of issue of the bill of loading and the number of originals issued);

10)运费的支付(Payment of freight);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or of a person acting on his behalf)。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缺少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须符合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和功能的规定。除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上述第三项船舶名称;签发海运提单时多式联运提单的接收货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以及运费的支付这3项外,其他8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单其内容与此相仿。

2.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收到货物之后,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依照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提单,其上载有:

1)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

2)由托运人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者数量,或者重量;

3)货物的表面状况。另外,《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还规定:这种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依照第三款(1)、(2)、(3)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

对《海牙规则》作出修改的《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未加以修改但对这些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却作了修订,规定:“……但是,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这段对《海牙规则》规定的证据效力所作出的补充文字,在法律上为承运人规定了一项义务,即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承运人应对提单上所记载的有关货物的事项负责,不能以事实上货物未装船来抗辩。这样,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就成为按照提单记载内容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了。

《汉堡规则》关于提单必须记载的内容则作出详细的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共列出了15项必须记载的事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或者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如系危险货物,则对其危险性质的明确说明,这些数据均由托运人提供;

2)货物的外表状态;

3)承运人名称及其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4)托运人名称;

5)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的收货人名称;

6)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货港,以及货物由承运人在装运港接管的日期;

7)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

8)正本提单超过一份时的份数;

9)提单签发地点;

10)承运人及其代表的签字;

11)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其他说明;

12)关于货物运输应遵守该规则各项规定,凡是与此相背离的,有损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条款均属无效的声明; (13)货物应在或可在舱面装运的声明;

14)经承运人与托运人明确协定的货物在卸货港的交付日期或期限;

15)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的高于该规则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提单漏列本条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不影响该单证作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但该单证必须符合第一条第七款(提单定义)规定的要求。”

关于提单必要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汉堡规则》第十六条中作出了与《维斯比规则》相同的规定。即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则认为提单上所述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当提单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的第三方时,提单上的记载内容具有最终证据的效力。 3.一般记载事项(1)属于承运人因业务需要而记载的事项:如航次顺号、船长姓名、运费的支付时间和地点、汇率、提单编号及通知人等。

2)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而记载的事项:如数量争议的批注;为了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而加注的内容;为了扩大或强调提单上已印妥的免责条款;对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物,承运人在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害免除责任为内容的印章等。

3)承运人免责和托运人作承诺的条款,如中远提单正面右下方的3段文字说明:①“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除另有说明者除外),己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以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物。”“重量、尺码、标志、号数、质量、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确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

②“为证明以上所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本提单(若干份),其中一份经完成的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

③“请托运人特别注意本提单内与该货保险效力有关的免责事项和条件。”

除非承运人按有关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就提单上有关货物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所作的规定。鉴于上述规定,在目的港卸货时,如果货物的实际状况与提单上记载的不一致,由此给收货人带来的损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只要能证明上述的不一致是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他们可以向托运人追偿。

 

(二)提单的背面条款

提单背面的条款,作为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多则三十余条,少则也有二十几条,这些条款一般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两类。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港口惯例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就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运输契约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作废并无效。”上述的规定都强制适用提单的强制性条款。

除强制性条款外,提单背面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条款,和承运人以另条印刷、刻制印章或打字、手写的形式在提单背面加列的条款,这些条款适用于某些特定港口或特种货物,或托运人要求加列的条款。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虽然各种提单背面条款多少不一,内容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有下列主要条款:

1.定义条款(Definition)定义条款是提单或有关提单的法规中对与提单有关用语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如中远提单条款第一条规定:货方(Merchant)包括托运人(Shipper)、受货人(Receiver )、发货人(Consignor)、收货人(Consignee)、提单持有人(Holder of B/L),以及货物所有人(Owner of the Goods)。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提单的当事人应该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是毫无异议的。但是,不论是以FOB还是CIFCFR价格成交的贸易合同,按照惯例,当货物在装货港装船时,货物一旦越过船舷其风险和责任就转移到作为买方的收货人或第三者。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就不再是托运人,而是收货人或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将托运人看作合同当事人一方,就会出现收货人或第三者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无权向承运人索赔。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英国1855年提单法第一条规定,当提单经过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后,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就应该取代作为背书人的托运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由于《海牙规则》的定义条款未涉及“货方”,英国提单法弥补了这一不足,各船公司都在提单中将“货方”列为定义条款。

2.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首要条款是承运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印刷于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提单条款第一条用以明确本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制约或适用某国法律的条款。通常规定:提单受《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或者采纳上述规则的某一国内法的制约,如英国《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制约。例如,我国《海商法》实施前的中远提单第三条规定: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应适用《海牙规则》,即19248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目前中远提单则规定,该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

提单上出现了首要条款,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扩大了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适用范围。各国法院通常承认首要条款的效力。

3.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在诉讼法上,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处理案件的权限。在这里是指该条款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何国行使管辖权,即由何国法院审理,有时还规定法院解决争议适用的法律。提单一般都有此种条款,并且通常规定对提单产生的争议由船东所在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例如,我国中远公司提单就规定:本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本提单项下或与本提单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裁定;所有针对承运人的法律诉讼应提交有关公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广州、上海、天津、青岛、大连海事法院受理。

严格他说,该条款是管辖权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的结合。提单管辖权的效力在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协议管辖处理,承认其有效。但更多的国家以诉讼不方便,或该条款减轻承运人责任等为理由,否认其效力,依据本国诉讼法,主张本国法院对提单产生的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也有的国家采取对等的原则,确定其是否有效。 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己被90多个国家承认,我国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在远洋运输提单中列入仲裁条款,以仲裁代替诉讼,其裁决可以在很多公约缔约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仲裁不失为解决纠纷的现代途径。

4.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一些提单订有承运人责任条款,规定承运人在货物运送中应负的责任和免责事项。一般概括地规定为按什么法律或什么公约为依据,如果提单已订有首要条款,就无需另订承运人的责任条款。在中远提单的第三条、中国外运提单第四条、华夏提单第三条均规定,其权利和责任的划分以及豁免应依据或适用《海牙规则》。根据这一规定,并非《海牙规则》所有规定都适用于该提单,而只是有关承运人的义务、权利及豁免的规定适用于该提单。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可归纳为承运人保证船舶适航的责任(义务)和管理货物的责任,即承运人应“适当”与“谨慎”地管理货物。

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条款(Period of Responsibility)《海牙规则》中没有单独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因而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列有关于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起止时间条款。

中远提单第四条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从货物装上船舶之时起到卸离船舶之时为止。承运人对于货物在装船之前和卸离船舶之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第一条“定义条款”中对于“货物运输”(Carriage of Goods)的定义规定为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

上述责任期间的规定,与现行班轮运输“仓库收货、集中装船”和“集中卸货、仓库交付”的货物交接做法不相适应。所以,一些国家的法律,如美国的“哈特法”(Harter Act)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自收货之时起,至交货之时为止。《汉堡规则》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同《汉堡规则》,而件杂货则同《海牙规则》。

6.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LoadingDischarging and Delivery)本条款是指对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供货物,以及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的义务所作的规定。该条款一般规定货方应以船舶所能装卸的最快速度昼夜无间断地提供或提取货物;否则,货方对违反这一规定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如装卸工人待时费、船舶的港口使费及滞期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予以注意,这一条很难实施。因为,没有租船合同及装卸期限,要收取滞期费用比较困难。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如果航程很短,货物比单证先到,收货人无法凭单提货,货物卸除存岸仍将由承运人掌管,难以推卸继续履行合同之责。如果收货人不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人码头或存入仓库,货物卸离船舶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收货人承担。而承运人应被视为已经履行其交付货物的义务。

承运人负担货物装卸费用,但货物在装船之前和卸船之后的费用由托运人、收货人负担。但是费用的承担往往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有关。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则以约定为准。提单中通常不另订条款规定,当按照港口习惯或受港口条件限制,船舶到达港口时,不能或不准进港靠泊装卸货物,其责任又不在承运人,在港内或港外货物过驳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

7.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提单正面记载的金额、货币名称、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运费,以及货物装船后至交货期间发生的,并应由货方承担的其他费用,以及运费收取后不再退还等规定。中远提单第六条和中外运提单第八条规定:运费和费用应在装船前预付。到付运费则在货物抵达目的港时,交货前必须付清。无论是预付还是到付,船舶或货物其中之一遭受损坏或灭失都应毫不例外地全部付给承运人,不予退回和不得扣减。一切同货物有关的税捐或任何费用均应由货方支付。 另外,该条款还规定:装运的货物如系易腐货物、低值货物、活动物(活牲畜)、甲板货,以及卸货港承运人无代理人的货物,运费及有关费用应预付。

该条款通常还规定,货方负有支付运费的绝对义务。即使船舶或货物在航行过程中灭失或损害,货方仍应向承运人支付全额运费。如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责任在于承运人,则货方可将其作为损害的一部分,向承运人索赔。 8.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转运、换船、联运和转船条款(ForwardingSubstitute of VesselThrough Cargo and Transhipment)或简称自由转船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有需要,承运人为了完成货物运输可以任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任意改变航线,改变港口或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自有的或属于他人的船舶,或经铁路或以其他运输工具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港,或运到目的港以远、转船、收运、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储存以及重新装船运送,以上费用均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则由货方承担。承运人责任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运输,不得视为违反运输合同。

如大陆中远提单第十三条,中外运提单第十四条都作了上述规定。这是保护承运人权益的自由转运条款。在船舶发生故障无法载运,或者目的港港口拥挤一时无法卸除,或者目的港发生罢工等,由承运人使用他船或者通过其他运输方式转运到目的港,或者改港卸货再转运往目的港,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则欠合理。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船舶不能在约定的目的港卸货时,船长有权将货物卸在邻近的安全港口,视为已经履行合同;否则,承运人有责任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将部分运输转交实际承运人的,承运人也应当对此负责。

9.选港(Option)条款选港条款亦称选港交货(Optional Delivery)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只有当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前有约定,并在提单上注明时,收货人方可选择卸货港。收货人应在船舶驶抵提单中注明的可选择的港口中第一个港口若干小时之前,将其所选的港口书面通知承运人在上述第一个港口的代理人。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于该港或其他供选择的任一港口,运输合同视为已经履行。也有的提单规定,如收货人未按上述要求选定卸货港,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运过提单注明的港口选择范围,至船舶最后的目的港,而由托运人、收货人承担风险和费用。当船舶承运选港货物时,一般要求收货人在所选定的卸货港卸下全部货物。 10.赔偿责任限额条款(Limit of Liability)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指已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应支付赔偿金额,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提单应按适用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但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书面申报的货物价格高于限额并已填入提单又按规定收取运费时,应按申报价值计算。如果首要条款中规定适用某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则按该公约或国内法办理。如中远提单第十二条规定:当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时,赔偿金额参照货方的净货价加运费及已付的保险费计算;同时还规定,尽管有本提单第三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应限制在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不超过700元人民币,但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以书面申报的货价高于此限额,而又已填入本提单并按规定支付了额外运费者除外。

11.危险货物条款(Dangerous Goods)此条款规定托运人对危险品的性质必须正确申报并标明危险品标志和标签,托运人如事先未将危险货物性质以书面形式告知承运人,并未在货物包装外表按有关法规予以标明,则不得装运;否则,一经发现,承运人为船货安全有权将其变为无害、抛弃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置。托运人、收货人应对未按上述要求装运的危险品,使承运人遭受的任何灭失或损害负责,对托运人按要求装运的危险品,当其危及船舶或货物安全时,承运人仍有权将其变为无害、抛弃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置。如提单上订明适用《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或相应的国内法,便无需订立此条款。

 

12.舱面货条款(Deck Cargo)由于《海牙规则》对舱面货和活动物(Live Animal)不视为海上运输的货物,因而提单上一般订明,关于这些货物的收受、装载、运输、保管和卸除均由货方承担风险,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怎样正确缮制提单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有关规定(Aet.23)及银行审单标准,单式海运或港对港提单的正确缮制有如下要求:

一、整套正本提单注有张数。是否按信用证条款交呈。

二、提单正面是否打明承运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运人(CARRIER)”一词以表明其身份。

三、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签署处毋须再打明承运人一词及其全名。举例:如提单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运人全名为XYZ LINE“CARRIER”一词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单签署处(一般在提单的右下角)经由XYZ LINE及其负责人签章即可。如提单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the carrier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四、提单有印就已装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样的,毋须加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运”(“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样的则必须再加装船批注并加上装船日期。

五、提单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其中须把实际装货的船名,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等专案打明,即使和预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也需重复打出。

六、单式海运即港对港(装货港到卸货港)运输方式下,只须在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海轮名(Ocean vessel),及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三栏内正确填写;如在中途转船(Transhipment),转船港(Port of tcano 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栏内。需要时,只可在提单的货物栏空间打明××(转船港)转船”“with transhipment at ××

七、港口”(Port)地点”(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单印有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交货地点/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栏目,供提单用作多式联运”(mulli-madal transport)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运输单据时用。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对运输方式究竟是单式海运抑或多式联运的误解。

八、提单上印有前期运输由”(precarriage by)栏也为多式联运方式所专用,不能作为转船提单时打明第一程海轮名称的栏目。只有作多式联运运输单据时,方在该栏内注明铁路卡车空运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运输方式。

九、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d toconsignee)须按信用证要求说明。例如,信用证规定提单作成“made out to order”,则打“order”一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申请开证人)则打“order of ××××applicant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nssuing bank”则打“order of ××××Bank(开证行全名)。如信用证规定提单直接作成买主(即申请人)或开证行的抬头,则不可再加“order of”两字。

十、提单不能有不洁净批注(unclean clause),即对所承载的该批货物及其包装情况有缺陷现象的批注。

十一、除非信用证许可,提单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约提单。

十二、关于转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第23b,c两款是这样规定的:1.如信用证允许转船指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发生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了整个航程;2.如信用证禁止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并不发生转船;3.如信用证禁止转船,货由集装箱、拖船、母子船载运,即使提单注明将有转船,也不作不符,但须由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

十三、提单上关于货物的描述不得与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单上货物用统称表示时,该统称须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并无不一致,且与其他单据有共通连结(Link)特征,例如唛头等。

十四、提单上通知人(Notify Party)须注有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和地址、电讯号码等。

十五、提单上有关运费的批注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UCP50033条的规定。

十六、提单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须加具提单签发者的签章。

十七、提单必须由受益人及装货人(Shipper)背书。

 

提单条款释义

提单分正背两面,正面规定船名、托运人、收货人、起运地、目的地、货名标志、件数等关于提单载明的货物运输事项;背面订有关于承运入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条款。现参照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提单,探讨有关提单条款的若干实际问题。

1. 承运人

按照《海牙规则》或《汉堡规则》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承运人系指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人。如果载运货物的船舶为班轮公司所有,则承运人就是船舶所有人;如果船舶为承租人租用,则承租人就是承运人,而此时的船舶所有人或出租人则为实际承运人或称为共同承运人。提单一般载有轮船公司名称,也就是提单拾头人名称,它就是承运人。有时,提单没有抬头公司名称,则签署提单的人就是承运人,如果船长签字,除具体指明为某某承运人签发外,船东即为承运人。按《汉堡规别》规定,提单上的签字人是为承运人签发的,船长的签字也是如此。有的提单订有所谓光船租赁人签发的,他不是承运人。此种承租人规避作为承运人的企图,有的国家的法律不予承认,因为提单没有指明承运人,对保护托运人的诉权极为不利。

2 .正本提单的份数和作用

提单正面载明签发正本提单的份数,并规定其中一份完成交付货物手续后,其余各份一律无效。如果两份正本提单同时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则承运人不应交付货物,而可提交法院裁定。习惯上正本提单签发一式三份,原来是为了保证邮寄不误,分批邮寄。现在进行跟单信用证结汇时,必须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以保障物权;如果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也必须提交全套提单。提单副本或抄本的份数不限,它们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凭以提货。由于航程短,船舶比提单先到目的港,如果是记名提单,则可以由收货人提供可靠担保先行提货;如果是指示提单,则不知道收货人是谁,承运人不见提单无法放货。不论上述何种情况,承运人不凭提单放货是要承担很大风险的。

3.首要条款即提单的法律适用条款

由于很多国家是《海牙规则》的缔约国,国际海上运输提单一般都订有适用《海牙规则》或使其生效的国内法和首要条款,如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提单规定适用美1936年海上运输法。我国不是《海牙规则》缔约国,中远提单上列有管辖权承运人责任两项条款,前者规定,有关提单争议应按中国法律在中国法院解决或在中国仲裁;后者规定,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适用《海牙规则》。法律适用条款一般都能得到承认。管辖权条款即协定管辖,特别是提单上的条款,各国对待不一,前苏联、联邦德国接受该条款,英美法系国家大多视诉讼方便和是否能更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定。有的国家还采取对等承认原则。中远提单对争议解决提出两种可能途径,很难成为明确的仲裁协定。中远提单还有一条地区条款,专为中美航线而制订。该条款规定,中美航线提单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每件货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500美元。

4.装货、卸货和交付条款

这是一条班轮运输中有关装卸货物滞期费的规定。该条款要求货方以船舶所能装卸的速度提供和接受货物,否则货方应对因此引起的损失,包括滞期费在内,负赔偿责任。虽然中远公司一般在国内港口没有据以向货方索赔,但作为班轮提单滞期费的条款在法律上是认可的,应该引起承、托运双方的重视。

5.转运一般提单都有类似如下的规定:

承运人有权在需要时将货物交与其他船舶或经铁路或其他运输方式直接或间接运往目的港,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但不在承运人控制之下的风险由货方负担。美国总统轮船公司的提单还特别指出,此种转船转运不构成绕航,以保护船东的利益。

6.货物申报必须符合实际

这是托运人必须认真做到的事项,如果所报重量或尺码不实,可能会导致交付运费罚款;如果重大件货没有正确申报重量因而损坏起重机械或损坏船舶或造成人身伤亡,都要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7.集装箱货物这是适应集装箱运输新制定的条款

集装箱有的由承运人装箱,有的由发货人装箱,而且由于集装箱的特点,对集装箱货物运输的责任作了如下规定:(1) 集装箱可以装载在甲板上,无须事先协商,并按一般货物的运输责任处理;(2) 凡由发货人或货方装箱的集装箱只要铅封完整,承运人对所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3) 发货人或货方如因装箱不当因而造成承运人方面的人身伤害或损失概由发货人或货方负责。因此货方装箱前必须检查集装箱,妥为积载,以保障货运安全。

8.清洁提单与保函

按照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也就是没有批注的提单。货物装船时,船上大副根据接管货物的表面状况在大副收据上签字。如有破损污损、霉变则在收据作出实事求是的批注,承运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清洁提单或有批注提单。货方对有批注的不清洁提单,往往不能接受,因为不能以这种有批注的提单结汇。承、托双方发生争执,往往由货方出具保函,承运人据此签发清洁提单,如收货人因此向船方索赔,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承运人。但是,各国对保函的法律地位说法不一。有的认定为欺骗行为,故保函无效;有的则认为是为了方便国际贸易可以通融办理。《海牙规则》对保函未作规定,《汉堡规则》给保函以合法地位,明确在承、托双方之间有效,对收货人无效。同时又明确规定,如果接受保画时有共同欺骗收货人的意图,则保函对托运人也无拘束。上述规定对承运人是很严峻的。在无欺骗情况下,如有货损,他首先要向收货人负责,而后再向托运人迫偿;在被证明有欺骗意图时,则完全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而出具保函、进行期骗行为者却述之天天。我们认为,汉堡规则的规定是合理的。对于承、托双方之间由于货物的数量或外表状况的争议,如果不会造成进一步损害,而又来不及翻舱复查,采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是可以考虑的便利措施。但如果承、托双方明知短包少件或者货物霉变仍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这确是对收货人的欺骗,应该加以限制。 

 

OCP运输

OCP.是Overland Common Point的缩写,在东南亚对美国签订贸易合同的运输条款中,经常见到的这个词,它是用来说明海上运输目的地的术语,译作陆路共通点。所谓陆路共通点,是指美国西海岸有陆路交通工具与内陆区域相连通的港口。美国内陆区域,是以洛矶山脉(Rocky Mountains)为界,即除紧临太平洋的美国西部九个州以外,其以东地区均为适用OCP.的地区范围。

OCP.的运输过程就是我出口到美国的货物海运到美国西部港口(旧金山、西雅图)卸货,再通过陆路交通(主要是铁路)向东运至指定的内陆地点。

OCP.运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运输方式。它虽然由海运、陆运两种运输形式来完成,但并不是也不属于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是由一个承运人负责的自始至终的全程运输,而0CP.运输,海运、陆运段分别由两个承运人签发单据,运输与责任风险也是分段负责。因此,它并不符合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而是一种国际多式联营运输。总之,OCP.运输是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货物的接送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

OCP.是一种成熟的国际航运惯例。美国OCP.运输条款规定,凡是经过美国西海岸指定港口转往内陆地区的货物,如果按照该条款运输,可以享受内陆地区运输的优惠运费率,即陆路共通点运费率(0CPRate~,比当地运费率(Local rate)约低3-5%,同时可享有比直达美国东海岸港口每尺码吨约低35美元的海运费,内陆转运费、码头费、装卸费等已包含其中。因此,采用OCP.运输,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

OCP.运输只适用于美国或加拿大内陆区域,所以,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签订贸易合同时应在运输条款中予以明确,同时也要明确是集装箱运输,0CP.运输方式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以CFRCIF美国西岸港口作为价格条款。为方便制单结汇,信用证也要作出相应规定:XXX(装运港)xxx(美国西部港口)OCPXXX(内陆地点)”,其英文为:“Shipment from XXXIo XXX OCPXXX”OCP.运输单据中必须注明OCP.字样。

 

采用OCP.方式运输,即使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分散在美国内陆区域的几个地方,只要把所有货物品名并列在一份提单上,且在最终目的地处注明OCP.陆路共通点,承运人将合并计算含装卸、仓租、码头及内陆转运在内的海运工作,收货人在指定目的地提货,从而大大方便了收货。

 

UCP600对专船和清洁提单的规定

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6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为《UCP600,自2007年71日起实施。《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有关信用证的一项国际贸易惯例,该惯例对跟单信用证的定义、适用范围、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对各种单据的要求等都作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是一项内容相当完善的惯例,受到世界各国贸易界、银行界的普遍欢迎,并已被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采用。

 UCP 600 第20条b规定:

   就本条而言,转运系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的行为。
  c.ⅰ.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
  ⅱ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运输。
  d.提单中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将被不予理会。

  在实际业务中,货主一般都不愿意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转运,因为货物经过转运不仅可能会延误到达目的地的时间,同时也会增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与丢失的可能性。然而,有时货物从装运地至目的地,可能因无直达船、或运输条件不足等原因而使转船为不可避免。信用证中规定允许转运才可转运,否则便不能转运。转运在第20条提单规定中,是比较敏感的问题,买方有时会在信用证上禁止转运。原因有三:

  1)转运时货物卸下、装上的操作,易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对于买方不利;

  2)运送人可能征收转船附属费(transhipment additionals, transhipment arbitraries),加重买方负担;

   (3) 提单上之转船自由条款中,常有「货物转运后原运送人不负责任」之规定,可能造成买方求偿无门或风险加大。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下述两种情况下的单据却还可接受:

(一)对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船、拖车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

  1、 集装箱运输与转运。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先进的运输方式。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货物从出口地的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简称CFS)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
简称CY),运到进口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或集装箱堆场,再至最终目的地。期间虽在不同的地点停留、待运,均不视为转运。因此,信用证虽规定禁止转运,如提单表明是采用集装箱装运并包括海运全程运输,即使提单上有转运条款,银行应予以接受。

  2、 子母船运输与转运。子母船(Lighters Aboard Ship简称LASH),又称载驳船,是大船运输多个驳船的船舶,大船是母船,小船是子船,即驳船。采用内河运输时,先将货物装于驳船上,拖到港口后再将整个驳船装上母船,到达目的地后,同样将整条驳船卸下再拖到内河卸货,或子船从母船卸下后,可立刻开航,大大缩短了在港时间。由于子母船装运的特殊性,只要同一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转运已经发生的单据。

(二)含有承运人声明保留转运权利条款者

UCP 600 20.d 规定:提单中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将被不予理会。

在航运实务上,承运人为保持转运的权利,常在提单上作转运条款的保留规定,例如「The
carrier shall be at liberty to transship the goods
」,此类自由转运条款,UCP 600认为仅属弹性规定,并不表示其已转船或将转船,故银行不得因此种记载而拒绝押汇。

Art.20(c)(2)(d)规定综合观之,可知:(1)纵使信用状禁止转运,如果提单所显示货物业已装运于货柜、拖车或子母船中的子船,并载明货物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则该提单仍可押汇;(2)记载保留转运权利条款之提单,似仍可为银行接受押汇。提单可以押汇,固然对于卖方有利,但却可能违逆买方之意愿,因此买方如坚持禁止转运,万全之计为由买方在信用状上记载「禁止转运」并且排除UCP 60020条第c项或第d项之适用。

清洁运输单据《UCP600》第27 条,对清洁运输单据及银行对清洁运输单据的处理原则作了规定。

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清洁”一词并不需要在运输单据上出现,即使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为“清洁已装船”的。

1. 清洁运输单据的含义

清洁运输单据(Clean Transport Document),是指未被承运人在单据上加注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单据(A) 。按《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规定:承运人应签发给送货人表面情况良好的提单,货运的表面状况不需送货人提供,而由承运人在装船时进行目力所及的检查后提供。由于一般的提单上已事先印就上列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已经装船的语句,因此,承运人如不加批有缺陷的语句,表示承认该批货物外部状况良好。当然,这仅仅说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并不说明货物的内在质量。在信用证项下,一般都要求清洁提单。清洁提单也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2. 银行拒受不清洁的运输单据

不清洁运输单据(Unclean/Foul Transport Document) ,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货物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的单据。这种提单说明发货人在交货时货物包装及外表状况有缺陷,如破包、短少、污染、潮损等,为分清责任,由承运人在提单上作出批注,例如“X件损坏包装破裂铁条松动等。本条B款规定,除却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不清洁运单,银行则拒受有这种批注的运输单据。

三、对清洁已装船条款的掌握

如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为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 C款规定了银行掌握的方法应是,只要符合本条款及第23条等运输单据的规定,银行即视为符合信用证中规定在运输单据上载明清洁已装船的要求。

 

注释:

Mini-Land bridge: 「迷你陆桥」,货物由远东各地运送到北美西岸,上岸后由铁路运至北美洲的东岸城市去,这种运输方式称为「迷你陆桥」。由北美东岸各城市出口货物时,也用同一名称。货物以货柜运输,虽经由海运以及铁路运输,但是由起运点到达目的地,运送人都是只发一分海运提单。

 OCP: Overland Common Points 的缩写。OCP 运费是由湾靠美国西岸的各轮船公司兴美国西部地区的各铁路公司共同订定的,通常OCP运费是要比西岸地区(Local) 的运费来得低,为的是要使得中西部兴东部地区的货物,在运费水准上,可兴经由巴拿马运河以水路运到东岸再转运内陆的海运费相抗衡。以OCP 运费由远东运到美国西岸的货主,必须自行支付由西岸港口到达目的地的内陆运费。同时货主必须在货物到达西岸时向船公司提出适当的资料,证明货物是要再继续运向内陆城市的,否则,船公司即以Local Rate 来计算运费。目前台湾到美国的OCP 运费兴Local 运费已趋向一致了。

 

A/C –  Account No.的缩写, 账户号

Acceptance-承兑

Acceptance Bill-承兑汇票

Acceptance Credit-承兑信用证

Acceptance Prohibited-不得提示承兑

Acceptor-承兑人

Additional Risk-一般附加险

Advance against Documentary Collection-出口托收押汇

Advanced Payment Guarantee-预付款保函

Advising Bank-通知行

Affiliated Banks-联营银行

Agency Office-代理处

Agreed Customs Rate-协定税率

ANER- Asia North America Eastbound Rate 的缩写, 亚洲北美东行运费协定

Anticipatory Credit-预支信用证

Anti-dated B/L -倒签提单

Applicant(或Principal)-申请人

A.R- All Risks的缩写, 一切险

ASAP – As Soon As Possible 的缩写,越快越好

At a Fixed Date-定日付款

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出票后定期付款

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见票后定期付款

At Sight(或On Demand)-见票即付

ATTN – attention 的缩写,注意

AWB-Air Waybill 的缩写,航空运单。

Back-to-Back Credit  –  背对背信用证

BAF –  Bunker Adjustment Factor的缩写, 燃油附加费

Bail Bond -保释金保函

Bal. – Balance的缩写 ,差额

Banker’s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

Banker’s Draft-银行汇票

Bar. – Barrel的缩写, 桶

B.B. clause  –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的缩写,船舶互撞条款

B/C – Bills for collection的缩写, 托收单据

B.D. 一一 Bank draft的缩写, 银行汇票

B.D.I – Both Days Inclusive 的缩写,包括头尾两天

B/E ; B. EX. 一一 Bill of Exchange 汇票

BEN-Beneficiary的缩写,受益人或MT103中费用承担方式中的一种,即所有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Beneficiary-受益人

B/G – Bonded goods 的缩写,保税货物

Bill of Exchange-汇票

Body – 正文

B/R  –  Buying Rate的缩写,买价

Bulk Cargo-散装货

CAD-Cash Against Documents 的缩写,交单付现,即买房付款后,卖方交单。

CAF – 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的缩写, 货币汇率附加费

Carrier-承运人

Cashier’s Order/Check-银行本票

C/D –  Customs Declaration的缩写,报关单

CDCS – Certified Documentary Credit Specialist的缩写,跟单信用证专家。

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明书

Certified to Pay-保付

CertPAY – Certificate in Principles of Payments的缩写,国际支付专家。

C&F – Cost and Freight缩写,成本加海运费

CFR – Cost and Freight的缩写, 成本加运费价(……指定目的港)

CFS – 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的缩写,集装箱货运站

C.G.A. – Cargo’s Proportion of General Average的缩写, 共同海损分摊额

Charter B/L-租船提单

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租船提单

Cheque(或Check)-支票

Chief Risk-基本险

CHIPS – 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的缩写,纽约银行间清算系统

C.I. –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的缩写, 保险凭证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的缩写,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TF – Certificate in Trade and Finance的缩写,国际贸易金融专家。

Clean Bill-光票

Clean B/L-清洁提单

Clean Credit-光票信用证

C.O. – Certificate of Origin 的缩写,原产地证

COD- Cash On Delivery/Collect On Delivery的缩写, 货到付款

Collecting Bank-代收行

Collection-托收

Collection Advice-托收委托书

Collection Application-托收申请书

Collection from Debtors-债款回收

Combined Certificate-联合凭证

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

Compensation Guarantee-补偿贸易保函

Confirmed Credit-保兑信用证

Confirming-保兑

Confirming Bank-保兑银行,通常称为保兑行,是指出口国或第三地的某一银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注条款,表明该行与开证行一样,对收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负有付款、承兑的责任。

Consortium Bank-银团银行

Container B/L-集装箱运输提单

Consignee-收货人

Consular Invoice-领事发票

Correspondent Banks-代理银行

Counter Guarantor Bank-反担保行

Cover Note-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

Credit Control-信用销售控制

C.S.C – Container Service Charge的缩写,货柜服务费

CSCF – Certificate in Supply Chain Finance的缩写,供应链金融专家。

CSDG – Certificate for Specialists in Demand Guarantees的缩写,保函与备用证专家。

CTFC – Certificate in Trade Finance Compliance的缩写,贸易金融合规专家。

CTN/CTNS – carton/cartons 的缩写,纸箱

C.T.D. –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的缩写, 联合运输单据

Customs Guarantee-关税保付保函

Customs Invoice-海关发票

CY-Container Yard 的缩写,集装箱堆场

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的缩写,凭承兑交单,即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而交出单据。

Date of Issue-出票日期

DDU -Delivery Duty Unpaid的缩写,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eferred Payment Credit-延期付款信用证

Deferred Payment Guarantee-延期付款保函

Delivery against Bank Guarantee-提货担保,是指在货物先于信用证项下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到达的情况下,为便于进口商办理提货,尽快实现 销售和避免货物滞港造成的费用和损失,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船公司出具书面担保。

Demonstrative Order-指示性抬头

Demurrage-滞期费

Direct B/L-直达提单

Dishonor-拒付

Documents-单据

Document Credit-跟单信用证

Documentary Bill-跟单汇票

DOZ/DZ – Dozen 的缩写,一打

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的缩写,凭即期付款交单,即凭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或凭即期付款而交出单据

Draft-汇票

Drawee(或Payer)-付款人

Drawer-出票人

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缩写,电子数据交换。

Endorsee -被背书人

Endorser -背书人

ETA – 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的缩写, 到港日

ETD – Estimated Time Of Delivery的缩写, 开船日

ETC – Estimated Time Of Closing 的缩写,截关日

Expiry Date-效期

EXW – Work/ExFactory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actoring-保理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的缩写,装运港船边交货 

FCA – Free Carrier 的缩写,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CL – Full Container Load的缩写,整箱货

FI – Free In/Free from taking in the cargos 的缩写,装货费船方免责。

FIO – Free In and Out/Free from taking in and out cargos 的缩写,卸货费船方免责。

FIOS – Free In and Out Stowed的缩写,装卸货及理仓船方免责。

FIOST – 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的缩写,装卸货、理仓及平仓船方免责。

FMC – 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的缩写, 联邦海事委员会

FO – Free  Out/Free from taking  out 的缩写,装卸费船方免责。

FOB – Free On Board 的缩写,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OD – Free Of Damage 的缩写,损坏不赔

Foreign exchange-国外汇兑

Forfaiting-福费廷 

F/P – fire policy的缩写, 火灾保险

Full Protection Against Bad Debts-坏账担保

GRI – General Rate Increase的缩写, 综合费率上涨附加费,一般是南美航线、美国航线使用

G.S.P. –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的缩写,  普惠制

G.W. – Gross Weight的缩写, 毛重

Guarantee-保证

Guarantee For Bill-票据保付保函

Guarantor-保证人

Heading-首文

H/C – Handling Charge 的缩写,代理费

Holder-持票人

Holder for Value-付对价持票人

Holder in Due Course(或Bona Fide Holder)-正当持票人

Horse B/L-运输代理行提单

IBAN-International Bank Account Number的缩写,国际银行账号。

Immediate Parties-基本当事人

Indorsement-背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商品验证说明

Instrument-票据

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证明,又称小保单、保险凭证,指在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

Insurance Declaration-保险声明

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

International Factoring-国际保理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国际结算

INV – Invoice 的缩写, 发票

Inward Bills-进口押汇

Inward Bill Receivables-进口信用证押汇

IOP – 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 的缩写,保险责任不计比列。

Irrevocable Credit-不可撤销信用证

Issue-出票

Issuing Bank-开证行

Laytime-装卸时间

Lay-by berth-候载停泊区

LCL-Less Container Load的缩写,拼箱货。

Leakage risk-渗漏险,承保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

Lease Guarantee-租赁保函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

Letter of Guarantee-银行保函

Letter of Hypothecation-质押书

Letter of Lien-留置权书

Limits for Issuing of Credit-进口开证额度

Liner B/L-班轮提单

Loan Guarantee-借款保函

Long Form B/L-全式提单

LYCN-Lay days date/cancelling date 或 LAYCAN 的缩写,受载期限。

Mail Transfer-信汇

Maintenance of the Sales Ledger-销售分户账管理

Manufacturer Invoice – 厂商发票

Marine Bill of Loading-海运提单

MAX – Maximum的缩写, 最大的、最大限度的

MAY ADD-保兑指示的一种,收报行可以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MIN – Minimum 的缩写,最小的,最低限度

Money Laundering-洗钱: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最惠国条款

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最惠国待遇

Mother Vessel – 主线船

Multimodal Transport-多式运输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多式运输单据

Natural Calamity-自然灾害

Negotiability-流通性

Negotiating Bank-议付行

Non-causative Nature-无因性

Non-negotiable-不可流通转让

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

Non-transferable Credit-不可转让信用证

NOR-Notice of Readiness的缩写,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是船舶到达航次租船合同、买卖合同、速遣协议或其他有关规定指定的装/卸港口或者泊位后,由船长(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发货人、收货人)、港方或他们的代理人递交的,说明船舶已经到达装/卸港口或者泊位,并在各方面具备了装卸条件、做好了适于作业准备的一种书面通知。

Nude Cargo-裸装货

NVOCC – 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的缩写, 无船承运人

N.W. – Net Weight的缩写, 净重

OCP – Overland Continental Point的缩写, 货主自行安排运到内陆点

ODI – 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的缩写,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的投资行为。

O/F – Ocean Freight 的缩写,海运费

Order B/L-指示性提单

Open B/L-不记名提单

Open cover-预约保单

Open Policy of Open Cover-预约保单

OUR-MT103中费用承担方式中的一种,所有费用由汇款人承担。

Outward Bill-出口押汇

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陆上运输保险

Overseas Money Order-国际汇票

Packing Document-包装单据

Packing List-装货箱

Packing Credit/Loan-打包贷款

Parcel Post Risks-邮政包裹保险

Pay This First/Second Bill-付一不付二

Payee-收款人

Payer(或Drawee)-付款人

Paying Bank-付款行

Payment-付款

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货到付款

Payment Agreement-支付协定

Payment Guarantee-付款保函

Payment in Advance-预付货款

Payment System-支付系统

PCS – 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的缩写,   港口拥挤附加费

PCT – Percent的缩写,    百分比

Performance Guarantee-履约保函

Person Designated as Payer-担当付款人

POD –  Port Of Destination 的缩写,目地港

POL –  Port Of Loading的缩写, 装运港

P.P-  Prepaid 的缩写, 预付

Pre-Carriage  –  前段运输

Presentation-提示

Presenting Bank-提示行

Presentment for Acceptance Required-必须提示承兑

Price Term-价格条款

Principal-委托人

Processing Guarantee-租赁保函

Proforma Invoice -形式发票

Promissory Note-本票

PSS –  Peak Season Surcharges的缩写,  旺季附加费

Quality Guarantee-质量保函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收妥备运提单

Recourse-追索

Recoursement-可追索性

REF – Reference 的缩写,参考、查价

Referee in Case of Need-预备付款人

Reimbursing Bank-偿付行

Reissuing Bank-转开行

Remittance-顺汇

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票汇

Remitter-汇款人,付款方

Remitting Bank-汇出行,托收行

Remote Parties-附属当事人

Requisite in Form-要式性

Representative Office-代表处

Restrictive Order-限制性抬头:指仅限于交付款项给收款人,不得转让。

Reverse Remittance-逆汇

Revocable Credit-可撤销信用证

Revolving Credit-循环信用证

Sample  Invoice-样品发票

SDR – Special Drawing Rights的缩写, 特别提款权

SHA-MT103中费用承担方式中的一种,汇款人与受益人分摊费用。

Shipped on Board B/L- 已装船提单

Shipper -托运人

Short Form B/L- 简式提单

Sight Draft(或Demand Draft)-即期汇票

Sight Payment Credit-即期付款信用证

Signature of the Drawer-出票人签字

S/O – Shipping Order的缩写, 装货指示书

Special Additional Risk-特殊附加险

SRCC-Risks of Strike, 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的缩写,罢工、暴动及民变险。该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工人被迫停工或参加工潮、暴动等因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并对上述行动或行为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责赔偿。

Stale B/L-过期提单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备用信用证

Straight B/L-记名提单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国际结算制度

Subsidiary Banks-附属银行(子银行)

Take In Charge-接受接管,在运输单据中意指货物已经交给运输经营人和被其接受待运。

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

Tender Guarantee-投标保函

THC –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 的缩写,码头操作费

Time Bill(或Usance Bill)-远期汇票

T.O.C – Terminal Operations Option的缩写, 码头操作费

Trade Bill-商业汇票

Trade Financing-贸易融资

Trade’s Acceptance Bill-商业承兑汇票

Transferable Credit-转让信用证

Transferee(或Assignee)- 受让人

Transshipment B/L-转船提单

Transport documents-运输单据

Traveler’s Cheque-旅行支票

T.R.-Trust Receipt 的缩写,信托收据。

T.R.C – Terminal Receiving Charge 的缩写, 码头收柜费

T/S – Trans-Ship 的缩写,转船,转运

T/T – telegraphic transfer 的缩写,电汇

UCP-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ir Documentary Credit 的缩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了解更多……

Unclean B/L-不清洁提单

Unconfirmed Credit-不保兑信用证

Usance Bill(或Time Bill)-远期汇票

Usance L/C-远期信用证

Vessel-船只

Visible Trade-有形贸易,是“无形贸易”的对称,指商品的进出口贸易。

VOCC –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的缩写,船公司

WCCON-Whether Customs Clearance Or Not 的缩写,无论船舶通关与否。

Weight List-重量单

WFPON-Whether in Free Praqtique Or Not的缩写,无论船舶检疫与否。

WIPON-Whether In Port Or Not的缩写,无论船舶抵港与否。

WITHOUT-保兑指示的一种,即不要求收报行保兑该信用证。

WWD-Weather Working Days的缩写,晴天工作日或天气允许的工作日,即装卸条款中,不影响货物正常装卸作业天气的工作日。

YAS – Yard Surcharges的缩写, 码头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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